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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9 编辑:刘一心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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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研究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是指吉林大学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和相关活动中发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全体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行为。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本科生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行为。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研究生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行为采用调查与处理分开原则,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负责相关人员的学术认定,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情况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宣讲教育。

教师应直接指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并对其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探索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发展制度,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 建立完善学校学术诚信记录,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诚信科研的约束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加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科研院)、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学校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匿名举报,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并将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由学院(部)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包括纪委、监察机构的管理专家。调查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包含校外专家。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受理机构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分别提交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人才岗位、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学校依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停、扣发校内津贴;

(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材料;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将调查认定结论交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据职权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论以书面告知当事人。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举报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根据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接受认定结论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健全学校学风建设监督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行政约束,学校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教学科研单位开展学风教育,必要时请纪委、监察机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调查中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行为,学校将约谈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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