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内涵建设,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二、工作周期
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2014年10月-2016年10月。
三、主要任务
1.建立科学规范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制度。参加试点的培养单位要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培养环节的管理办法,规范培养过程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平。
2.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和资格考试制度。参加试点的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博士研究生培养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培养质量,定期对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本硕博连读研究生需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方可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3.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公开组织进行,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确定论文选题范围,在学位论文工作写作的初期确立良好的开端,避免开展科学研究的盲目性,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4.实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应由导师或培养单位公开举行,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研究生院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同时,鼓励试点单位开展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5.制订分流与淘汰办法。为保障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试点培养单位要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其中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加大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分流与淘汰力度。
四、基本要求
1. 被批准的试点单位要把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成立由培养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参加的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建立制度保证机制,努力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2. 被批准的试点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各个环节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明确制定各环节分流与淘汰办法。
3. 被批准的试点单位应有开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和学位论文预答辩等环节的专用教室,并需配备必要硬件设施,上述环节的影像资料及考核结果由参加试点单位存档备案,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
五、政策及经费支持
每个试点单位给予经费资助4-6万元。对于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研究生院将在其他有关政策中予以重点支持。
六、其他事项
申报试点工作的培养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填写好《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试点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七份,加盖培养单位公章送至研究生培养处(行政楼422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mabh@jlu.edu.cn。研究生院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试点单位。
本试点工作是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请各试点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度抓好、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联系人:马本华 联系电话:85166256
研究生培养处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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