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指标已经下达至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支持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以下简称 “重点学科”)的建设,重点学科与非重点学科指标分别下达,因此,各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时,应对申报重点学科人员单独进行投票(使用学校下达的重点学科指标)。对申报重点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因名额原因未在重点学科评审通过,可与非重点学科申请人共用学校所下达的非重点学科名额再次参加评审。
2、表决票分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表决票”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表决票”,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选聘博导表决时,应根据学校下达的限额,在每种表决票上明确填写上评审指标数。表决票必须加盖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单位公章。
3、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或超过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表决通过者所获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
4、正式表决前如需进行预投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要征求到会专家的意见,就预投票程序、办法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预投票结果仅作为正式投票的参考,最终选聘结果以正式投票结果为准。
5、选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对于委员调离我校和需要回避的,投票人数和委员总数均应按减少后的人数计算。
6、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公平、公正。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与会专家应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具体内容及专家发表的意见要严格保密。
学位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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