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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6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8年将继续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为做好2018年的申报工作,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做如下通知:
一、项目申报
    1. 各单位需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 
    2. 我校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项。各单位所申报项目应反映本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 
    3.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如何通过中外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人才培养特色;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 填补领域空白、重点行业急需、具有前瞻性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人才培养项目。
    4.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5. 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6. 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请各单位于9 月20日前将《项目申请书》送交至研究生管理办,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yjsglc@jlu.edu.cn。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拟推荐项目。
    二、项目管理
    1. 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
    2. 对执行未满三年项目,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3.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项目进行项目总结并提出下一期执行工作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执行工作计划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三、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1.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6-24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3-12个月)。
    2.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费原则上由国外合作机构提供。
    如申报项目的国外合作机构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已签有由外方提供(或免除)攻读学位研究生学费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不资助学费;如国外合作机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资助学费的,纳入或参照协议规定执行。
    对特别领域攻读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学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咨询:
    研究生管理办 鼎新楼A445
    电话:85166341(董老师)
    更多详细信息,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看http://www.csc.edu.cn/chuguo/s/988。


                                                    研究生管理办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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