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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写吉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2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已下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基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编写我校《基本要求》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基本依据,是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基本标准和参考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具有基础性,对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学科特点,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做好《基本要求》的编写工作。
    三、《基本要求》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编写。同一一级学科在2个和2个以上培养单位同时招生的,可由该一级学科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培养单位共同编写;没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培养单位可按二级学科编写;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但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培养单位只需编写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基本要求》编写要充分考虑本学科博士生、硕士生培养的特点,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突出能力,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要求和标准,保证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
    五、《基本要求》请具体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上、下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 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并按编写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学科人才培养的实际,对编写提纲进行适当调整。制定的《基本要求》不低于国家的基本要求。
    六、各培养单位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应依托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本单位专家在深入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基本要求》。编写完成后应征求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及广大教师的意见。
    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基本要求》编写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3月18前,完成《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并将纸版《基本要求》(一式三份)报送研究生院备案,联系人:马本华,联系电话:85166256,同时将电子版发至mabh@jlu.edu.cn。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研究生院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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