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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24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吉林大学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校研院字(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学校将开展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旨在通过与若干所设有同类学科的国内外著名大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充分了解、借鉴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先进经验,跟踪国内外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动态,全面推进我校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形成多样化与专门化、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结合的新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核心课程的建设等。
第四条  承担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的项目组,须针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选择若干所设有同类学科的国内外著名大学进行对比研究(有条件的学科应以国外著名大学为主),对任务书中要求的研究内容逐项进行调查、对比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学科专业现状对比研究各大学的优势和特色,制定适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并提出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具体参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第五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原则上在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开展。
第六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由申报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学科专业内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教师,项目组成员一般应由承担过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课教师组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处作为吉林大学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论证、立项、建设、验收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各环节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处结合项目中期检查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项目中期建设成效、下阶段建设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进行论证和评价,调控项目建设资金,激励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依据已签定的《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任务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处对“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额度控制,根据项目进展和建设效益情况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所有与项目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高水平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挪用、转借或作任何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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