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
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人员登记备案后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课程考试
1.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统一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校内进行,并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五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最短期限为两年半,最长期限为六年半。
2.在资格审查合格后至申请答辩前,申请人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书刊上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紧密相关的学术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3.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的撰写及装潢应符合《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装潢规范》。
4.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应专业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指导教师不能做审查小组成员),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并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5.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2名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6.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
(2)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论文答辩应在校内进行。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并在近五年内取得以下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紧密相关的科研成果:
1.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参照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上科研奖励,且为主要获奖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在自然科学领域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5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相当于5篇被SCI检索的其他学术成果。
其他学术成果的折算规则:
(1)1项国家级科研奖项且署名前三名相当于发表3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署名第四名及之后相当于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2)1项省部级科研奖项一等奖且署名第一名相当于发表3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相当于发表2篇和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3)1项省部级科研奖项二等奖且署名第一名相当于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4)2篇被EI核心源刊检索的学术论文相当于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5)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相当于5篇被CSSCI检索的其他学术成果。
其他学术成果的折算规则:
(1)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且署名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相当于发表3篇、2篇和1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2)1项省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且署名第一名相当于发表3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3)1项省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且署名第一名相当于发表1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4)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相当于2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5)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1篇“C”类及以上咨询报告类成果(咨询报告类成果等级按社会科学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当于1篇被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初审。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5.取得的相关学术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及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加印密封);
7.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二)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应专业至少2位教授(其中应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审查小组(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做审查小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面试,全面审查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及申请学位论文等,提出是否接受其申请的意见和理由,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将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相关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课程考试
1.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统一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校内进行,并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一年内通过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可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申请免考者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书或证明书等材料,并有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材料。经资格审查小组同意免考后,报研究生院讨论决定。
(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的撰写及装潢应符合《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及装潢规范》。
2.科研工作
(1)为了解学位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应到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其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科研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申请人应向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询。
(3)在审查合格后至申请答辩前,申请人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且被SCI、EI核心源刊、SSCI、A&HCI或C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3.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经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应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4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5.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2)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
(3)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4)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5)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应在校内进行。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信息在国家相关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后,如无异议,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申请人的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应向社会或其所在单位公示三个月,如无异议,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不包括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将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相关材料的归档要求按吉林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课程考试试卷在申请人获学位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留存三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课程考试与申请学位时应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缴纳一定的费用。因考试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未获得学位,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位者,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