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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1 编辑:培养处 浏览次数: 次

吉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校研院字【2019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校发[2011]27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教育交流,活跃研究生学术思想,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旨在通过支持优秀研究生参加国内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提高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资助类型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类型

(一)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项目。

资助研究生参加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二)国内学术会议项目。

资助研究生参加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会议。

(三)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

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知名大学的暑期学校进行课程进修等交流活动。

(四)其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项目。

资助研究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等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并经研究生院认定的学术竞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资助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籍研究生,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潜质。原则上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予资助。

(一)申报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项目:

1、须获得论文被博士生学术论坛录用的正式通知;

2、须获准在博士生学术论坛做口头报告或墙报。

(二)申报国内学术会议项目:

1、须获得论文被学术会议录用的正式通知;

2、须获准在该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或墙报。

(三)申报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

1、须成为暑期学校的正式学员;

2、须通过暑期学校的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四)申报其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项目:

1、须获得参加具体学术交流活动的获奖证明或录取证明;

2、须提供学术活动内容概述,导师意见及培养单位意见。


第三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内容和标准

资助费用为一次往返国内交通费。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指导教师,可以对获本计划资助的研究生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派出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章申请资助条件的研究生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在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jlupy.jlu.edu.cn)学术交流活动版块填写申请,并联系本人导师、学院进行审核。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信息,最终确定资助结果,并在研究生院主页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资助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须将变更情况提前告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第五章 返校后办理事项

第九条 获资助研究生返校后,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在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习和工作的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院将对获资助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获资助研究生持相关证明及报销的财务票据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校研院字【2016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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